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创新举措,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曾经参与过两轮市委巡察工作,巡察工作中我曾困惑过:“纪委履行职责主要依据党章对党员干部进行执纪问责,检察机关主要处理违法犯罪人员。而一些非党员公务员、一线执法人员和村居干部某些行为明显违纪,但又构不成违法,如何进行监督?如何进行处理?如何进行问责?难道他们就成为了党纪国法之外的“飞地”?
如今,监察法补上了以往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监督手段不足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无缝衔接,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强化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真正构建起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
同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把反腐败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出的又一丰硕制度果实,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我监督、进行自我革命的伟大创造,为世界防治腐败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对我们基层监察委员会的同志来说,监察法出台的重大意义,用网友的话来讲,可以说是“名正、言顺、事成”。“名正”,就是我们监委会有了法定的地位和权力。“言顺”,就是12项调查措施、监察范围和程序得到了法律规范和保障。“事成”,就是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保障。
迈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都会思索,如何才能真正担当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让反腐惩恶的利剑永不蒙尘?
我想可以用六个字来描述,那就是“忠诚、干净、担当”。
对党忠诚,无需多说,必须做到。在党言党、在党为党,这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要求。严于律己,内在要求,牢记心中。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素养。勇于担当,正确履责,完成任务。公器不可私用,这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底线。
元代著名的监察官张养浩所著《风宪忠告》被称为一部监察干部的必读书,书中写到,“中外之官,莫难于风宪,莫危于风宪。曷谓难?人之所趋者不敢趋,人之所乐者不敢乐,人之所私者不敢私”。一个“难”字,道出了监察官的苦衷,也道出了监察官的境界——安逸享乐的生活人人向往,私心私念人人都有,但身为官员,就要杜绝安逸享乐,杜绝奢靡生活,杜绝私心私念。而所有官员中,最应该做到这一点的,就是全体监察官。(三山区保定街道苏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