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从《监察法(草案)》出台到表决通过,我一直予以关注、为之激动。我曾在刑警和法制岗位上干了十五年,有着丰富的执法工作经历,这本是个优势,但由于在学习《监察法》之初,受公安办案惯性思维的影响,更愿意把“发现线索、突破案件、固定证据”作为业务能力的重要标签,把“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下”作为工作质量的重要尺度,导致对案件以外的事项考虑得较少,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层次意义认识不够清晰。通过这段时间认真而刻苦地学习,我发现同样是战场,战事却不一样了,如果把公安办案比作是百米赛跑,那么纪检监察工作就是铁人三项——既要执法,还要执纪,同时还履行监督职责,查办案件只是监察工作的一小部分。因为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攥指成拳,合力反腐”,《监察法》的诞生开创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新局面,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完善了国家法律体系,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行。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学好《监察法》是我们的责任,更是一项政治任务。要在政治上站好位,在学深、悟透、笃行上下功夫,将《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良好的政治素质,饱满的工作热情,坚定的政治责任心,履行好纪检监察新职能,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强化学习的同时,我组还注重用好实战演练这个“生动课堂”,在办案中提升能力素质。今年3月,我们收到了反映驻在单位辅警徐某等人利用职权泄露公民信息并从中获利的问题线索,而辅警徐某等人的身份有些特殊,他们既不是公务员,也非中共党员,据统计,我市公安队伍中辅警数量已接近4000余人,几乎占据了整个公安队伍的半壁江山,每年涉及的问题线索多达几十起,《监察法》颁布前,对这类人员的监察存在着盲区和空白,虽然公安机关内部对他们也进行日常管理,但不论是发现小贪小腐,还是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对于他们的处理大多都是一辞了之,处置方法简单粗暴,很难起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监察法》颁布后,对六类人员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他们也被纳入了监察范围,我们依法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充分试用了询问、讯问、调取、查封、扣押等监察法规定的多种调查权,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于吃不准、拿不定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全过程严肃规范。目前已初步查明了徐某等6人滥用职权的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下一步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类处置。这是监察法实施后我们办理的“第一案”,更像一次“创业”之战,既为今后办案积累长效经验完善制度流程打下基础,又用实践检验了我们的学习效果,彰显了《监察法》的威力。
此案的办理使我深刻体会到《监察法》赋予我们监督的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面临着的考验也更加严峻。打铁必须自身硬,为了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我们主动全面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对问题线索管理、打听过问案情报备等制度文件再细化、再落实,不断拧紧自我监督的螺丝,用铁的纪律锻造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击鼓催征开新局,奋楫扬帆正当时。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们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学习本领,带头维护《监察法》权威,在纪委监委“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中,让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底色更加鲜亮,在新时代新舞台上有新的作为,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芜湖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朱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