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君道篇第十二》中有载:“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用现在的话来说,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开头,君子是法制的本原。而依法实施监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它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
2017年12月,我市某县监察委员会一成立,就对一起侵占修建村级道路项目工程款案件展开调查。经查,2012年,该县某镇一位村书记蔡某某在进行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时,为了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采取虚增项目预算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手段,将该村两条路项目总预算由11.7万元虚增至37.4万元,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约11.4万元。
“我套取项目资金其实是为了修路,我本认为大家会感激我,现在想来,真不该自作聪明”蔡某某在面对县监委执纪审查人员的约谈时悔恨的说。自己承担风险,为群众办实事,为地方经济谋发展,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不过蔡某某还是忘了,在今天的法制社会里,任何良好的愿望,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
过去行政监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现在,监委作为政治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蔡某某作为农村基层的村支书,知法犯法,自然难逃法律的惩处。
还有一位村官马某某,为了冒领养老保险金,他隐瞒母亲的死亡信息,直到四年之后,东窗事发时,他已经多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合计4560元。
俗话说,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官不当干部。在一些人眼里微不足道的村文书,却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在一些人眼里不值一提的几千元钱,但却是蚊蝇之贪,性质恶劣,在群众中的影响极坏,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啃噬了党的执政基础。
村官如此,一些街道乡镇的干部也是如此。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鸠江区一位民政办原副主任魏某某授意该镇敬老院原院长孙某某隐瞒不报院内“三无”老人的死亡信息,以致于院内近20名已死亡“三无”老人的低保资金一直持续发放,合计金额近4万元,款项存于敬老院账户,准备用于日常开支。听上去似乎是一片好心,但其实他们忘记了法律的威严。
“老虎”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今后如果还存在“天高皇帝远”、“我的地盘我做主”、“雁过拔毛”等错误思想,必将会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决惩处。
《监察法》虽然很年轻,但是它却很深刻,它总结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构建了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更解决了之前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反腐力量分散、反腐手段单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在那个战火纷飞民不聊生的年代,荀子只能寄国家长治久安的希望于君子的身上,而当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的兴盛繁荣,在于制度以及坚守制度的你,我,还有千千万万个我们。荀子,你曾经说,无君子,则法虽俱,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可是,我想对你说,有法,则能应万事之变,无以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