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殷坤洋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殷坤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坤洋在担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副检察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办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行贿案、芜湖县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先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0万元;在查办芜湖县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某某挪用公款案过程中,擅自将70万元涉案款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坤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涉案款存入其个人账户并部分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殷坤洋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综合被告人殷坤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