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 早知今日 悔不当初

时间:2018-03-21 14:39    来源:芜湖纪检监察网   作者:澛港街道办事处 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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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 早知今日 悔不当初——酒后开车代价大

【线索来源】

2018年3月,弋江区各街道纪工委聚焦主责主业,加强违纪线索排查,通过对2017年所有酒驾醉驾违纪人员的信息梳理发现,某街道一位党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街道纪工委调查组立即开展核查。

【情况调查】

经调查,2017年4月21日,乔某和朋友在海螺大酒店饮酒之后,驾驶两轮燃油助力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都宝花园门前路段,与他人汇车时摔倒。交警现场处置时发现乔某喝了酒,后经血样检测,乔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8月29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乔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违纪者说】

“那天朋友聚会,因顾及朋友情面,自己不知不觉就喝多了。我知道‘酒后严禁驾驶’的规定,但当时感觉自己神志还算清醒,也就没当一回事。醉驾发生后,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自己驾照吊销,一辆好车也贱卖出去,损失十几万,如今,在亲朋好友前面都现身说教。回想该事件的发生,主要还是我平时法制观念淡薄,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不牢,作为一名党员,党性观念不强,忘记了入党时的誓言,现在不仅仅是违反党纪,更是触犯刑律,如今悔之晚矣。我甘愿接受组织上对我作出的任何处理。”乔某在面对街道纪工委执纪审查人员谈话时悔恨的说。

【处理情况】

乔某身为党员,竟然罔顾法纪,明知故犯,自酿苦果。对自身管理标准不高,要求不严,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版)之规定,给予乔某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近年来,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屡屡发生,案例让人警醒,教训十分惨痛,仅仅喝顿酒就毁掉大好前程,受牢狱之灾,实在令人扼腕痛惜。“祸患常积于忽微”,从乔某醉酒驾驶这件事来看,更值得人们深思的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逾越法纪的红线。“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警语和共识,绝不能逾越的法纪红线,作为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在日常活动中,也要有一根纪律的红线,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我控制,不可随心所欲。世间难买“后悔药”,对纪律缺乏敬畏,对“红线”置若罔闻,最终葬送的是自己的人生前途。(芜湖市弋江区纪委监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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